龙岩同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同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81民初225号
申请人: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康与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教,沅江市共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起诉、应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龙岩同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凤凰居委会凤凰路1号4幢3层311、312、313、314、3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同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龙岩同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70万元银行存款,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以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的方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龙岩同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70万元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建 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驰
书 记 员 刘驰(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