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同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同辉工程机械有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民终7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思,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函纬,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同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中城凤凰居委会凤凰路1号4幢3层311、312、313、314、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8959914XX。
法定代表人:王百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美华,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英,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同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杭希,福建金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春,福建金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秀春,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睿,福建元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润,福建元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漳平和平酒店总经理,住福建省漳平市。
上诉人**、**同辉工程机械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秀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1)闽0802民初4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1)闽0802民初46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43元、上诉人**同辉工程机械有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41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4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静瑜
审 判 员 陈小曼
审 判 员 郭胜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卢丰华
书 记 员 陈笑平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