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503民初5892号
原告泉州丰泽宏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万希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秀,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金淮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
法定代表人杨与彬,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丰泽宏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金淮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丰泽宏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于庭外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丰泽宏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丰泽宏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旭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洪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