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04执1162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丰泽宏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东方银座22号1904。
法定代表人:万希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新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阳山。
法定代表人:**提,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泉州丰泽宏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的(2022)闽0504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泉州丰泽宏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租金316253元及违约金、律师费5000元的义务,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该案被执行对象与本院(2022)闽0504执1209号案件的相关当事人相同,均为被执行人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且执行请求事项均为请求被执行人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为便于执行,加强案件的集中统一管理,本院认为上述案件予以并案执行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2022)闽0504执1162号执行案件并入(2022)闽0504执1209号案件统一执行;
二、本院(2022)闽0504执1162号执行案件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执行员 郑奕镇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