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504民初910号
原告:泉州丰泽宏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东方银座22号楼1904。
法定代表人:万希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新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阳山。
法定代表人:**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泉州丰泽宏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与被告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田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广田公司立即支付从2015年9月17日到2019年12月31日止所欠设备租赁费316253元;2.判令广田公司承担从2019年7月22日起暂计至2022年2月28日止的违约金为29411元;3.判令广田公司承担宏泰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广田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22日,宏泰公司、广田公司双方结算“莆田新世纪商业广场工程项目”机械设备租赁费用并签订租赁费用付款承诺书:截至2019年7月30日广田公司尚欠宏泰公司867543元。2019年7月30日后广田公司又继续租赁宏泰公司的机械设备,租赁费为1051300元。宏泰公司已按着双方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专业分包合同”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广田公司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给宏泰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广田公司对其上述违约行为应承担责任。广田公司不仅应当根据付款承诺书的约定支付租赁费给宏泰公司,而且还应当根据该承诺书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宏泰公司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在庭审中,宏泰公司明确第二项诉求为判令广田公司承担以所欠租金316253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3‰计付违约金。
广田公司未作答辩。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宏泰公司提供宏泰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广田公司工商信息、《机械租赁费用付款承诺书》、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广田建设莆田新世纪商业广场塔吊电梯租金计算单》等证据,欲证明宏泰公司的诉讼主张。因广田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宏泰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庭审举证、认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22日,宏泰公司与广田公司就因莆田新世纪商业广场工程签订“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专业分包合同”而产生的机械设备租赁费用进行结算,双方签订一份《机械租赁费用付款承诺书》。该承诺书明确:截止2019年7月30日,广田公司租赁宏泰公司设备结算费用合计为1719953元,已付852500元,尚欠867453元;广田公司承诺于2019年7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30万元,于2020年2月20日前付清款尾款367453元;广田公司承诺上述第1项按时履行,否则宏泰公司有权按照约定要求广田公司支付每月3‰违约金;若广田公司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将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赔偿宏泰公司所有经济损失(包括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本协议设备塔吊应在8月15日之前报停并按分包合同条款满足设备退场要求,否则该设备按现在市场单价计算租金,即每月租赁费25000元计算不含人工费,施工电梯月租金按原分包合同不变。签订承诺书后,广田公司未按约支付款项,所租赁的设备也陆续使用至2019年12月31日。后广田公司项目部张亚彬在《广田建设莆田新世纪商业广场塔吊电梯租金计算单》上签字,确认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租金总计为198800元。宏泰公司自认广田公司至2020年5月11日之前支付了1052500元,2020年7月31日付款30万元,2020年8月28日付款25万元,尚欠316253元。宏泰公司因本案诉讼需支付律师费用5000元。
本院认为,宏泰公司与广田公司之间签订的《机械租赁费用付款承诺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主要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广田公司尚欠宏泰公司租金316253元,有双方盖章确认的《机械租赁费用付款承诺书》、广田公司项目部张亚彬确认的《广田建设莆田新世纪商业广场塔吊电梯租金计算单》以及宏泰公司的自认为据,本院予以确认。广田公司未按《机械租赁费用付款承诺书》约定于2019年7月30日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按承诺书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现宏泰公司主张以所欠租金316253元为基数按月3‰计付违约金,符合承诺书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广田公司逾期付款违约行为应是从2019年8月1日起算,故违约金计算时间应从2019年8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宏泰公司主张广田公司应支付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用5000元,因承诺书上对该违约责任亦有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宏泰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广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因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丰泽宏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尚欠建筑设备租金316253元及违约金(以尚欠租金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
二、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丰泽宏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律师费用5000元;
三、驳回泉州丰泽宏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0元,减半收取计3280元,由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