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闽0502行初173号
原告泉州丰泽宏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东方银座22号楼1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96613576G。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西方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郁,男,汉族,1969年9月18日出生,系泉州丰泽宏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惠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县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21003825518。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惠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88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丰泽宏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第三人肖海平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泉州丰泽宏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丰泽宏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泉州丰泽宏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注:
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