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南安迪耀商贸有限公司与泉州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商品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6485号
原告:南安迪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柳城露江工业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琼娥。
被告:泉州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镇北工业区圣泉公司东侧的第三期。
法定代表人:刘亚星。
被告:中建商品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0号中建海峡商务广场B座17楼。
法定代表人:荆建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安迪耀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商品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安迪耀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安迪耀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76元由原告南安迪耀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永博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