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超联商贸有限公司、泉州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0850号
原告:***超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梅仙镇梅新路16-11号。
法定代表人:林慧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泉州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镇北工业区圣泉公司东侧的第三期。
法定代表人:刘亚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泉州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桐林村创兴路6号。
负责人:刘亚星,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超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泉州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2022年7月29日,原告***超联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超联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超联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超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四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 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