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南安好宜商贸有限公司、泉州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6481号
原告:南安好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美林福溪小区福溪路2号。
法定代表人:祝志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珍,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泉州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镇北工业区圣泉公司东侧的第三期。
法定代表人:刘亚星,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泉州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桐林村创兴路6号。
负责人:刘亚星,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建商品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0号中建海峡商务广场B座17楼(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荆建龙,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南安好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泉州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中建商品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2022年6月10日,原告南安好宜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安好宜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安好宜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35元,由原告南安好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海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佶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