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泉州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鑫佳源建材店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民终37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镇北工业区圣泉公司东侧的第三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市仓山区鑫佳源建材店,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港支路7号金山桔园二期泰园2号、3号楼连接体1层04店面-3。 经营者:***,女,1977年9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审被告:泉州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桐林村创兴路6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泉州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中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市仓山区鑫佳源建材店、原审被告泉州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1民初12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泉州中建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泉州中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5元,减半收取1177.50元,由泉州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