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执3564号
申请执行人:***晟硕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新丰街办鸿门村老街西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6W7D05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万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福田路120号***道办事处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0802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长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福路北侧万寿路东侧天长地久商务楼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MA2RKY79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欧博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苇山社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D9HLH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晟硕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天长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欧博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204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万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05.50元,扣划被执行人天长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875元,共计87780.50元,其中1134元转为本案执行费,余款86646.5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20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