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京0115民初9957号
原告:某公司。
被告:某建筑公司。
原告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建筑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0581.16元,并支付违约金18116.23元,共计108697.39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关于天塔喜马拉雅精装项目的墙布采购合同,合同价款312000元,实际采购411654元。至2022年2月25日,被告已经支付款261072.64,剩余未付款150581.36元。2022年3月,原告与被告达成书面《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分四期付清余款:分别为2022年3月31日前付3万元;2022年4月30日前付4.5万元;2022年5月31日前付4.5万元;2022年6月30日前付3.058136万元;如未按期支付,被告承担未付款20%的违约金。后被告于2022年4月2日支付3万元,2022年6月29日支付3万元,至今尚欠90581.16元。
某建筑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原、被告签订关于天塔喜马拉雅精装项目的《墙布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无缝墙布。
2022年3月4日,某建筑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付款协议书》,载明:双方2020年共同签署《天塔喜马拉雅精装墙布合同》,合同价款312000元,实际采购411654元,已经支付261072.64元,剩余未付款150581.36元(其中商票支付款100000元未能承兑),现对于该货款的支付双方达成如下协议: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45000元,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45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30581.36万元。如有任意一笔未按期支付,某公司可就剩余其他欠款提起民事诉讼,某建筑公司还需承担未付欠款金额20%的违约金。
某公司称上述《付款协议书》签订后,某建筑公司仅于2022年4月2日支付30000元,于2022年6月29日支付30000元,至今尚欠90581.16元。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某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在庭审中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
综合某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其所主张的欠付货款90581.16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某建筑公司未按照承诺的时间及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某公司按照未付货款的20%计算违约金符合双方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某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公司货款90581.16元及违约金18116.23元,合计108697.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7元,由某建筑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