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恭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厦门恭诚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81民初2014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明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告:厦门恭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581277250F。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X12126591L。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厦门恭诚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太平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与被告****、厦门恭诚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太平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已达成庭外调解为由,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计2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