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沧城建绿色产业有限公司

厦门固德建材有限公司与厦门海沧城建绿色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12民初4623号
原告:厦门固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凤南农场土楼村新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76034857J。
法定代表人:柯淮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建、俞琳林,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海沧城建绿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钟林路8号海投大厦17层1712-17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769270907N。
法定代表人:彭小桢。
原告厦门固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海沧城建绿色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厦门固德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固德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海沧城建绿色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固德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固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道光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吴晓韩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