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汉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经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财保124号 申请人:***,男,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厦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汉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南路7号15层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02937085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申请人***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厦门汉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86500元的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承诺在386500元的责任限额内为前述财产保全承担保险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厦门汉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865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453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