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13457号
原告:***,男,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福建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汉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南路7号15层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02937085X。
法定代表人:**莆,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厦门汉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诉讼费预交的期限内未预交又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