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2民初1684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0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汉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南路7号15层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厦门汉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清偿所有款项,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汉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款限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