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汉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厦门汉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2民初1684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0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汉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南路7号15层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厦门汉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清偿所有款项,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汉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款限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