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执85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恒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培育,辛家忠,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206民初97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本金55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5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8358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以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未签收,且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址于厦门市湖里区XXX房产,已向首封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其余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截至2020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债权未受偿。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通过邮寄执行情况告知书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惠清
审判员 谢源成
审判员 江向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叶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