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恒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厦门恒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1民初5526号
原告:厦门恒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吕岭路111号5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84194500P。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城,福建泉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原告厦门恒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原告厦门恒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泉州台商投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泉台劳人仲案字[2021]66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本案劳动争议之诉前,被告***已于2021年5月31日就双方劳动争议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案号(2021)闽0521民初5457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不服泉台劳人仲案字[2021]66号仲裁裁决书,均向本院提起劳动争议之诉,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与被告,劳动者即本案被告***起诉在先,对原告厦门恒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闽0521民初5457号案件审理。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审判员  朱小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