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终38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恒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黄建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恒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4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徐 英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国辉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