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6民初1576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砼坷贸易商行诉被告厦门恒盛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砼坷贸易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砼坷贸易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王丽娜
法官助理 张 薇
书 记 员 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