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04执20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执行人:厦门恒盛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036号1007室之二。
法定代表人:赵万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绍敬,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显贵,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厦门恒盛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显贵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以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3日作出的闽泉洛劳人仲案[2020]183号裁决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厦门恒盛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收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闽泉洛劳人仲案[2020]183号裁决书,后因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21年9月18日通过福建法院律师服务平台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在线提交立案申请材料,并于2021年9月24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邮寄书面立案申请材料,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予以立案受理。鉴于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闽泉洛劳人仲案[2020]183号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尚未具备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应待与被执行人厦门恒盛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显贵的劳动报酬争议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再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此本案依法应予以裁定驳回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苏燕东
执行员 郑奕镇
执行员 黄美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雅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