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203执88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恒盛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84165785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
申请执行人厦门恒盛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203民初34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6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495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7400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本案已采取以下查封冻结措施:
(1)本案于2020年3月9日保全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厦门市同安区祥桥一里159号201室房产,轮候查封暂不发生查封效力,查封期限最早至2023年3月8日届满。因抵押金额较高暂不处置。
(2)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厦门呈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鑫达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轮候查封暂不发生查封效力,查封期限最早至2023年6月17日届满。
(3)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闽D×××××号车辆,轮候查封暂不发生查封效力,查封期限最早至2022年6月17日届满。
(4)本案已扣划账户余额1765.15元,上述款项尚不足本案诉讼费执行费无残值可分配。
(5)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应在期限届满六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否则,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由此导致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3、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已作出拘留决定。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因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两年,并作出拘留决定。
5、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厦门恒盛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