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5执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赤城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赤城县城关镇政府街**楼。
法定代表人:徐海波,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正镶**亿豪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明安图镇三面井嘎查
法定代表人:郝国军,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正镶**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2529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执行的赤城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正镶**亿豪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有关财产予以了查封、扣押、冻结,通过系列案件中财产处置后分配61000元。现本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尚有未付工程款、质量保证金、违约金等612855.54元及利息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蒙古自治区正镶**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2529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白绍伟
审判员 包晓东
审判员 布 和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强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