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城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民终30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赤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赤城县赤城镇宏达村赤宝路西侧阳光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冯爱萍,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城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赤城县府安东街**楼。

法定代表人:杨宝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贺江,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素云,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张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少飞,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南,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赤城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少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2019)冀0732民初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韩少飞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104元,减半收取405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砚生

审判员  范新宇

审判员  姜建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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