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民终30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赤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赤城县赤城镇宏达村赤宝路西侧阳光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冯爱萍,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城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赤城县府安东街**楼。
法定代表人:杨宝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贺江,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素云,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张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少飞,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南,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赤城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少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2019)冀0732民初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韩少飞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104元,减半收取405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砚生
审判员 范新宇
审判员 姜建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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