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213民初2726号
原告福建鹭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恺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翔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福建鹭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鹭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鹭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鹭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良生)
法官 助理 (陈菲菲)
代书记员( 曾雅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