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503执353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执行人:厦门市诚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黄厝村塔头社318号二组。
法定代表人:王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泉丰劳仲案(2016)310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市诚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773.7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市诚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琼璋
执行员 潘荣锋
执行员 蔡海榕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思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