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诚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厦门市诚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81民初3027号
原告:***,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村民,住该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平,福建盖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芸,福建盖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市诚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黄厝村塔头社31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98058999E。
法定代表人:王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厦门市诚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二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贻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培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