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9151号
原告:厦门市诚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黄厝村塔头社31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98058999E。
法定代表人:王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江,北京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宪之,北京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9月15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厦门市诚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厦门市诚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诚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诚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市诚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培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闫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