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诚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厦门市诚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3465号
原告:***,男,1968年3月3日出生。
被告:***,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
被告:厦门市诚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黄厝村塔头社****。
法定代表人:王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敏,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诚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春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宋静
书记员胡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