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终2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鼓浪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鼓浪屿福州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游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静,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烨,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鼓浪屿房屋管理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鼓浪屿龙头路**号*楼。
代表人:邓承果,该单位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红,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何洁,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市鼓浪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鼓浪屿房屋管理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3民初8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市鼓浪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厦门市鼓浪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鼓浪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厦门市鼓浪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巧玲
审判员 胡林蓉
审判员 陈 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亚君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