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鼓浪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11执45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执行人:厦门市鼓浪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珩厝村**。

法定代表人:游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厦门市鼓浪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211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市鼓浪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共计人民币69105.66元(工程款52000元、利息暂计为14951.66元、案件受理费1474元、执行费6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提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 乐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邱聪雅

代书记员  廖月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