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11民初5308号
原告:厦门市仁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灌口镇涌泉工业园(活动中心)6楼。
法定代表人:连朋平,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厦门市仁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厦门市仁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厦门市仁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仁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市仁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特邀调解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