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602民初6605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
第三人:闽南师范大学。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闽南师范大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以被告已还清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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