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211执100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交建集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157号水务大厦11层A座A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9303709-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厦门市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悦华路151号2号办公楼301室F-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9498021-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交建集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厦民终字第4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福建省交建集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厦门市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立案。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以(2015)集民初字第1838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厦门市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市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人民币786242.75元(包括本金768125元、案件受理费4708.5元、保全费3328元和执行费10081.25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
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洋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代书记员俞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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