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美益豪士通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5民初1621号
原告:厦门美益豪士通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建港路155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员。
被告:厦门市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悦华路151号2号楼办公楼801室C单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厦门美益豪士通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厦门美益豪士通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美益豪士通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美益豪士通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43元,减半收取计3971.5元,由原告厦门美益豪士通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