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脚手架租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厦门市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解封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集执字第1623-1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腾昌远脚手架租赁经营部,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东安前占33号,组织机构代码L3767173-3。
被执行人厦门市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悦华路151号2号办公楼301室F-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9498021-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腾昌远脚手架租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厦门市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我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厦门市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洋
代理审判员连品方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俞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