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脚手架租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厦门市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集执字第1623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腾昌远脚手架租赁经营部。
被执行人厦门市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腾昌远脚手架租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厦门市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2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厦门市集美区腾昌远脚手架租赁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厦门市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市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共计人民币31889.85元(包括应支付申请款项31232.35元和案件受理费288.5元和执行费369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俞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