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13民初1820号
原告:蔺强,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
被告: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厦门市鑫佑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925号21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原告蔺强与被告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厦门市鑫佑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蔺强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由法官助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原告蔺强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登记立案,由法官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蔺强以已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蔺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蔺强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