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星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厦门市星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民终18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星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602之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12689932。
法定代表人:吕济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宏立,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
原审被告:唐仁伟,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现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上诉人厦门市星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仁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9)闽0426民初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星海公司提出汤美华、李进春挂靠于星海公司,并以星海公司的名义与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厦沙高速B1项目部签订《水稳层碎石加工合同》《沥青层碎石破碎施工合同》,汤美华、李进春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唐仁伟是汤美华、李进春雇佣的员工,受汤美华、李进春的指派与***签订案涉《临时石料场转让合同》。唐仁伟亦认可其仅是汤美华、李进春雇佣的员工参与涉案工程并签订相关合同。一审中,星海公司提交转账凭证证明案涉部分款项转给汤美华并提出追加汤美华为本案被告,一审法院未予追加属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9)闽0426民初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厦门市星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修晓贞
审判员  吴振泉
审判员  阙 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晓清
书记员吴珺伊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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