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426执15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
被执行人:厦门市星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602之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126899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厦门市星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0日以本院作出的(2019)闽0426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审查,(2019)闽0426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