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智昊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鲁甸县文屏镇乐桥隧材料供应部、厦门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1民初3039号
原告:鲁甸县文屏镇乐桥隧材料供应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621MA6N4CGM5H。
经营者:陈剑超,男,汉族,生于1994年5月10日,福建省长乐市人,住福建省长乐市。
经营场所: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文屏镇昭巧公路旁。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薇,云南砚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厦门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0511871359。
法定代表人:郑亚妹。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孔令浪,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19日,福建省龙岩市人,住福建省龙岩市。
原告鲁甸县文屏镇乐桥隧材料供应部诉被告厦门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孔令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甸县文屏镇乐桥隧材料供应部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甸县文屏镇乐桥隧材料供应部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甸县文屏镇乐桥隧材料供应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35元,由原告鲁甸县文屏镇乐桥隧材料供应部负担。
审 判 员 温灿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凌 涛
书 记 员 包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