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26民初3775号
原告:***,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明、蔡织凡,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由瑞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涛、季台赠,该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036号8A03。
法定代表人:郑亚妹,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欲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67.9元,减半收取计6783.9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曾金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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