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保44号
被保全人:厦门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036号8A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0511871359。
法定代表人:郑亚妹
被保全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浦东路166号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00419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铜陵市铜官区雨润钢管租赁站,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铜都阀门厂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703MA2NCLPN1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铜官区雨润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财产保全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价值200万元的财产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