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智昊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杭州中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智昊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5民初163号
原告:杭州中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拱康路77号(富康大厦)B座二层21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厦门市智昊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036号8A0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智昊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中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中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79元,保全费3199元,共计7778元,由原告杭州中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于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