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嵩湖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嵩湖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仙游县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322民初6113号
原告厦门嵩湖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游县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莆田中环水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厦门嵩湖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嵩湖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嵩湖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55元,减半收取计5027.5元,由厦门嵩湖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德粦 人民陪审员  陈明霞 人民陪审员  林 莹
书 记 员  黄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