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嵩湖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嵩湖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峰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912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峰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科公司)与被告厦门嵩湖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嵩湖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峰科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嵩湖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10万元,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峰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厦门嵩湖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哲君
书记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