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恒亿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02民初4074号
原告: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兴四路22号象屿大厦七层B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59317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中路291号恒亿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79420B。
原告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21元,减半收取为3610.5元,由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启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