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25民初2823号

原告: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兴四路**象屿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59317U。

法定代表人:施艳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发,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桥平,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新泉镇北村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691936886U。

法定代表人:张光辉,职务:总经理。

原告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发、钟桥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结算审核造价咨询业务咨询费181,938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81,93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4086.02元);2.案件受理费由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5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承担“龙岩新泉红汤温泉度假村项目一期”工程结算审核造价咨询业务。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4月5日前向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咨询费181,938元。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审定该业务,审定报告经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和施工单位盖章确认。2020年4月2日,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将增值税普通发票交给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但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之后,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向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催讨,但其均不予理睬,至今仍未支付。为维护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诉请。

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25日,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与咨询人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承担“龙岩新泉红汤温泉度假村项目一期”建设工程结算审核造价咨询业务;咨询人应于委托人提供完整资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工程结算的初审工作;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咨询费按送审结算造价的1.4‰,以及咨询人核减总金额(送审造价-核定造价)的8%计取,钢筋量审核按实际抽筋量9元/顿计取。送审造价=委托人送审造价+漏项增补造价+少算部分造价。咨询人初审结束时,委托人应在7日内按本协议约定应计取费用的50%预付咨询费,余款待咨询人与施工单位核定实际造价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者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合同签订后,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审定了咨询业务,审定签署表经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和施工单位福建震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盖章确认。2020年3月30日,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福建新泉红汤温泉度假村项目一期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报告载明送审金额为13,651,780.99元,核减金额2,048,726元,审定金额为11,603,055元。2020年4月2日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将金额为181,938元增值税普通发票送交给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8日、2020年8月18日向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寄送催款函,其中2020年8月18日的催款函中要求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前付款,但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

上述事实有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福建新泉红汤温泉度假村项目一期工程结算审核书》、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签收单、催款函及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发、钟桥平在法庭上的陈述为证,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权利,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其与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依法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业务,并于2020年4月2日将金额为181,938元增值税普通发票送交给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任何异议,其依法应支付181,938元的咨询费。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虽然合同约定核定实际造价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但因2020年8月18日的催款函中要求于2020年8月28日前付款,应视为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给予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付款宽限期,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应支付自2020年8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2020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结算审核造价业务咨询费181,938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8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0.40元,减半收取计2010.20元,由福建恒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刘启冬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张育顺

代理书记员  陈金丽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