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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厦门某某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626民初204号 原告:***,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 被告:厦门某某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厦门某某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7日以被告厦门某某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万元,双方权利义务终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